“摇篮工程”实施可行性

2009-12-28 11:09:54 作者:shuer 来源: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

1、国家立法
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

规定国家培养青年、少年、儿童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育几方面的全面发展。
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规定从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司法等方面保护儿童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的合法权利。

(3)《2001—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》

对我国儿童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奋斗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策略、措施。

(4)《母婴保健法》

为妇女、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
2、政府支持

建国以来,我们的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我国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保障,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“控制人口数量,提高人口素质”已写进宪法,成为基本国策。—个遍布全国城乡的医疗保健网,在不断完善和发展,现有妇幼保健院374所,妇幼保健所2000多个,儿童医院35所及综合性医院中所属的妇产科、小儿科和计划生育科室有17000多个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妇女病普查防治、遗传咨询、婚前检查、产前诊断、孕产期保健、计划免疫、婴幼儿保健等多种服务,为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发挥着重要的基本保障作用。

3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社团作用

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是军民共建由卫生部主管、民政部注册的社会群众团体。与卫生部的有关职能部门有紧密的联系,各项工作得到卫生部、民政部的大力支持。作为社会团体,在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方面,补充了政府职能。本协会有完善的组织机构,即9个工作委员会,9个专业委员会,一个遍及全国的优生优育协会的网络,和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(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家网络系统)。协会还与其他相关社团组织,如妇联、家教会、共青团中央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。从而成为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优势,推动我国优生优育事业的发展和实施“摇篮工程”的最基本保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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